时间:2021-11-25来源:不详 作者:佚名 点击: 61 次

年是一个资金偏紧的年份,不少上市公司出现股票质押平仓、资金链断裂,更何况千千万万中小企业。这其中涉及大量的银行、信托、私募、民间借贷。

有购买理财产品习惯的朋友,就会发现很多债权产品中都有大股东的连带责任担保,这可以增加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信用,却给企业主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隐患。

即使不涉及担保,很多企业主的家庭账户与企业账户都有紧密的资金往来,公私不分很容易给家庭埋下隐患。

企业主应该未雨绸缪,今天做明天的打算,在企业与家庭之间做好防火墙,万一出现风险,也不连累家人。

首先想到的就是保险,保险销售也是这么说的,保险可以避债,还会给我们举证:

《合同法》第七十三条: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,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

在《合同法司法解释(一)》第十二条中,特别解释:人寿保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。

翻译成大白话就是:人寿保险可以对抗代位权。

解释一下什么是代位权?

如下图所示:A借钱给了B,B借钱给了C。现在B既不还A的钱,也不要求C还钱。那么A可以绕过B直接要求C还钱。

而人寿保险可以对抗代位权,也就是说,你的债主可以处置你的财产,但是拿你的人寿保单没办法。

但事实并没有这么简单,如果人人都买保险,就可以躲债,那这个社会就乱套了。

所以一定要注意两点:

第一、如果涉及恶意避债,例如在债务已经产生的情况下,购买的保险本身就是无效的。无论是《合同法》,还是《保险法》,他们的权限都低于《宪法》;

第二、很多保单也是现金价值的,与股票、债券没什么区别,在法庭审判中,有不少高现金价值保单被执行的案例。

那如何利用保险正确地进行债务隔离呢?

1、必须保证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有效,这就要求不能有恶意避债、非法资金等嫌疑。

所以要在没有债务前购买,在企业经营良好时购买,才是真正的未雨绸缪。

2、要是人寿保险,最适用的是终身寿险(储蓄分红、年金类的保险是否归类于寿险,是有待商榷的);并且身故受益人必须明确指定,否则保险理赔金将被作为遗产,而遗产可能需要缴纳遗产税和清偿债务。

《保险法》第四十二条:被保险人死亡后,没有指定受益人,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,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。

3、用负债可能性最低的人做投保人。

因为在被保人生存期间,保单的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,那么现金价值就可能用于清偿投保人的债务。

有一种很好解决方法:将资金一次性赠与父母(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协议、公证遗嘱),以父母为投保人,自己为被保人,孩子为受益人。

之所以选择父母为投保人,是因为父母与子女的债务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,父母不经营企业,债务的概率非常低;

签订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的目的是,防止父母因外界干扰解除保险合同;公证遗嘱的目的是保证将来保单的现金价值不当做遗产处置。

保险并没有避债的天然属性,而是由于特殊的结构和法律性质,在特定条件下,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作用,从而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。

保险原本是一个很好的工具,我们不应过分夸大它的功效,而应对它有客观的认识,这样才能真正解决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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